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北京市顺义区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北京市顺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区文联}团体会员。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是:由顺义区摄影工作者与摄影爱好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摄影事业,促进我区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得风尚。
第四条:协会接受区文联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办公地点在区文化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服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一)积极鼓励和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努力学习、勇于创新,通过不同题材、形式、风格和流派的自由竞赛,创作出更多的、广大群众喜爱的优秀摄影作品。
(二)提倡和开展摄影艺术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以理论指导并推动创作实践。
(三)积极开展培训活动,发现和培养摄影新人,发展和壮大我区摄影队伍。
(四)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努力拓展与区内外同行间的友好往来,相互交流创作经验和有关学习信息。
(五)锐意改革进取,确定协会自立自强的发展方向,开展以文补文、特别注重发挥自身有偿服务创收,增强协会的经济基础。
(六)开展会员联谊活动,增强协会凝聚力,努力为全体会员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协会章程的本区专业摄影工作者和业余摄影爱好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加入本会,经理事会审核,即为本会会员。
(一)从事摄影创作、教学、暗房或数码等后期制作,有一定成绩者。
(二)从事本区各项摄影活动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三)参展与发表区级以上影展、报刊作品达二件以上者
第九条:协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协会维护宪法和国家有关文艺法规所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权利,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触犯刑律和被剥夺公民权利者,一律作除名处理。违反本会章程、给本会工作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者,经理事会讨论,将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作出批评教育、停止或开除会籍的决定。会员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听取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修改章程;选举本届理事会;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选举产生主席团;贯彻落实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有关重要事项,视工作需要,增补理事;保持本会领导机构与广大会员及社会各界经常的密切联系。理事会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六条:理事会须由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其职权是: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摄影界有一定影响者。
(二)秘书长(驻会)需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在编于区文化单位任职的专业摄影工作者。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九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员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区文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协会秘书长(驻会)为本团体日常工作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主席团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其他事务。
第二十三条:本会聘请名誉主席、副主席、顾问若干人。其人选由理事会协商提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区文联审核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议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文联核准。